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交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生態環境部、交通運輸部、中國人民銀行、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國家統計局、國家國際發展合作署、國家能源局、中國貿促會,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為積極拓展綠色貿易,促進貿易優化升級,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加快建設貿易強國,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提升外貿企業綠色低碳發展能力
(一)增強外貿企業綠色低碳發展意識。加強外貿企業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和政策培訓,宣傳解讀國內外法律政策、市場動態等。發布綠色貿易最佳實踐案例,推廣經驗做法,促進外貿企業互學互鑒。引導外貿龍頭企業將綠色低碳發展理念貫穿產供鏈各環節,帶動外貿產供鏈加快綠色低碳轉型,培育綠色低碳產品出口企業。
(二)推動外貿企業開展綠色設計和生產。支持外貿企業推行綠色設計、開展綠色產品認證。鼓勵外貿企業積極使用可再生能源,通過設備更新、工藝流程改造、再生資源原料替代等方式,降低外貿產品碳排放量。鼓勵行業組織、工業互聯網平臺等開展外貿產供鏈綠色低碳服務。
(三)加快推動物流綠色低碳發展。促進外貿大宗貨物和集裝箱長途運輸“公轉鐵”、“公轉水”。引導外貿企業使用環保包裝材料、減少二次包裝,使用獲得綠色認證的周轉箱等物流裝備及器具。推進單元化集裝器具國際互認共享。支持航運企業構建綠色低碳體系,推動船舶設計、建造、運營等全過程綠色化。推動使用可再生合成燃料等清潔能源的運輸車輛、船舶投入外貿貨物運輸。支持在綜合保稅區開展國產生物柴油和船用燃料油混兌調和業務。支持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國際航行船舶保稅液化天然氣、生物柴油、綠醇、綠氨等加注業務。
(四)提升第三方綠色低碳服務能力。建設綠色貿易公共服務平臺。鼓勵行業組織、專業機構、外貿企業等研發碳數據管理系統。鼓勵第三方機構提升服務能力,向外貿企業提供國際綠色貿易規則認可的產品碳足跡、組織碳足跡等服務。強化對第三方機構的監督管理。
二、拓展綠色低碳相關產品和技術進出口
(五)提升綠色低碳相關產品國際競爭力。引導外貿企業開發使用再生資源、回收資源、可降解材料、可再利用廢棄物等制造的產品。發展綠氫等可持續燃料貿易。探索發展再制造產品進出口。動態調整綜合保稅區維修產品目錄,支持按目錄開展“兩頭在外”保稅維修業務。
(六)把握綠色貿易國際市場需求。駐外機構、行業組織加強對海外市場的研究,挖掘綠色低碳市場潛力。支持外貿企業利用自由貿易協定的優惠安排拓展綠色低碳領域貿易合作,打造成為對外經貿合作新亮點。
(七)提升展會綠色化水平。引導會展企業樹立綠色低碳辦展理念,發揮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全球數字貿易博覽會、中國國際消費品博覽會等重大展會示范作用,推動有條件的展會設立綠色低碳專門展區、舉辦相關主題活動。加快制修訂綠色辦展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八)保障綠色低碳發展相關資源產品和服務進口。研究完善再生資源進口標準及管理措施。發揮地方再生資源交易中心作用,為企業進口再生銅、鋁、鋼鐵等資源提供便利服務。修訂《鼓勵進口服務目錄》,引導企業擴大節能環保、綠色低碳服務進口。
(九)發揮對外經貿合作帶動作用。深化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等在綠色低碳領域的合作。推動境外經貿合作區綠色低碳發展。用好外資企業圓桌會議等制度,加強對外資企業的綠色低碳政策支持和服務。提升我國產品、技術和標準等國際認可度。
三、營造綠色貿易發展良好國際環境
(十)加強國際交流與溝通。通過二十國集團、金磚國家、亞太經合組織、聯合國貿發會議等,參與全球涉碳經貿規則磋商討論,提出中國倡議。加強綠色低碳發展議題交流,推動建立更加包容、公平的國際綠色貿易規則。積極參與高標準經貿協定綠色議題談判。提升自由貿易協定環境章節水平。積極向外方相關部門和行業組織、海外客商等宣傳推廣我國綠色貿易發展成果。
(十一)推動相關標準制定和國際銜接互認。加快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綠色低碳產品、技術和服務標準體系。開展與國際標準的比對分析,將一批先進適用的綠色低碳國際標準轉化為國內標準。支持國內機構參與綠色低碳相關國際標準制修訂。加快建立航運綠色燃料認證體系,推動國際互認。制定發布一批重點外貿產品碳足跡核算標準。鼓勵行業組織、重點外貿企業等制定或參與制定產品碳足跡核算國際標準。加強綠色低碳領域多雙邊合格評定互認合作。
四、建立健全綠色貿易支撐保障體系
(十二)加強金融政策支持。鼓勵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基于外貿產品碳足跡核算、碳標識認證結果等豐富金融產品和服務。鼓勵開展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優化承保理賠服務,進一步支持綠色低碳相關產品出口。
(十三)加快外貿產品碳足跡數據庫建設。加快建設國家碳足跡因子數據庫,發布并持續更新電力碳足跡因子數據,推進其他基礎能源和原材料碳足跡因子研究,為外貿企業核算產品碳足跡提供基礎。鼓勵有條件的行業、企業建設行業碳足跡因子數據庫。鼓勵國際碳足跡數據庫供應商與我國碳足跡數據庫供應商開展合作。
(十四)發揮碳定價機制和綠證綠電支撐作用。健全完善碳定價機制,引導外貿企業用好碳定價機制拓展國際市場。充分挖掘綠電供應潛力,擴大綠證綠電交易規模,進一步滿足外貿企業需求。鼓勵資源條件好的地區通過新能源直連增加企業綠電供給,積極探索新能源就地就近供應出口園區。加強碳成本、碳足跡、綠證綠電等議題溝通,引導貿易伙伴認可我國碳定價機制和綠證綠電。
(十五)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支持行業組織、高校、智庫加強綠色貿易課題研究,培養綠色貿易相關人才。組建綠色貿易專家組,培育一批具有國際視野的應用型專家隊伍。依托地方、行業、智庫、企業等,建立綠色貿易工作聯系點,及時跟蹤掌握一線實踐情況。
(十六)強化監測分析和政策保障。研究建立并持續完善綠色貿易統計監測分析體系,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直屬機構強化統計分析合作,探索綠色貿易有關統計監測分析實踐。指導行業組織、智庫、第三方機構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分行業進一步豐富拓展綠色貿易措施。加快完善綠色貿易政策制度體系,加強與產業、科技、財稅、金融等政策銜接協同,為綠色貿易發展營造良好環境。
商務部
2025年10月30日
(本文有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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